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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述】
2017年5月,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某市野生动物园附近查获未经型号核准的无线数传电台一部。经调查,该设备为销售测量仪器的个体工商户赵某所有,用于销售给某工程建设公司测量工地数据。查获该设备时,赵某正在向工程建设公司员工进行功能演示。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认为个体工商户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规定,属于销售无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鉴于赵某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规定,责令赵某停止销售无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无型号核准的数传电台一台,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5%的罚款。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案结案。
【案例点评】
该案是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颁布施行以来,依法查处的一起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典型案件。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将依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相结合,正确适用法律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过以案释法,不仅对当事人进行了警示教育,也为做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进行了较好地宣传。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协作,不断加强对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
来源: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