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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立斌 发表于《中国无线电》2007年第2期
编者按:
在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中,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合法性的核心是证据,调查取证环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与作用。衡水无线电管理分局陈立斌,就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中“证据”的法定形式、采集要求,以及证据在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中的运用,作了详细的研究,现将其研究成果呈现给大家。
行政处罚作为依法实施无线电管理,维护合法无线电业务,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是无线电管理日常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与要求,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处理适当、程序合法,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只有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维护无线电通信的正常秩序。
1 无线电管理机构行政处罚证据的形式
证据是具有物的属性的,以一定的形式存在。这种形式能以某种方式被认知与感受,可以是实物、图像、声音、文字记载等。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所需要的证据还包括无线电监测或检测频谱图等技术证据。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审查,确定当事人的某种行为事实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否应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证据规定》)对证据的外在表现、取得步骤、采集方法等提出了较为详细的要求。因此,无线电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中,不仅要做到程序合法,而且要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证据要求的角度来进行执法中的证据采集。我们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种类很多,如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资料、实物、视听资料等。下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证据要求的角度进行分类叙述。
(1)物证
物证是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客观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体或痕迹,是案件证据中的一种。在处理违法使用频率、擅自设置台站等违章案件中,物证主要包括: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比如擅自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干扰发射设备等;违法行为的结果,如被干扰的台站设备、被扰乱的无线电通信业务设备等。
物证以物质的存在、外部特征属性对案件起证明作用,是客观实在物,从静态上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最高法院证据规定》对此类证据提出了具体要求:所取得的物证应保持物证的原物,原物保存确有困难的,可以制作原物的复制件(但需证明与原物无误)或者照片、录像等,是种类物时保存其中的一部分。同时为了质证需要,物证上能签名的则需相对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则须有其他佐证。物证主要通过现场检查进行收集,在检查相关场所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时,若发现确是存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形成现场检查笔录和有关行政强制措施文书(例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并且要对物证进行详细的描写,例如:物证的数量、生产厂家、相关编号、型号、规格以及状态和特征等要准确详细地记录,以便与实物相互对应。
(2)书证
所谓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其他物品。相对人的营业执照、台站执照,相对人提供的检验报告、账册、合同,相关规章制度、购物发票凭证,相关文件、照片、传真件等均是书证。其中很重要的一类书证是程序性文书,程序性文书不仅要证明相对人违法还要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
根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②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③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④被告(此处被告是指被指控的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书证的收集过程中,除了要获得相对人的营业执照、合同、相关文件、照片等证据外,其中更重要的是程序性文件的制作。书证中的程序文件主要通过执法机关制作获得。程序文件的制作要求真实、合法,每份书证应当有执法人员、相对人、制作者的签名或盖章,涂改处押当事人手印。其主要内容和形式包括:调查笔录的制作(执法人员的身份表明、执法人数、案由、调查目的、调查内容等),相关通知书和各类告知书(例如陈述申辩通知书、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
程序性文件有益于保障相对人的相关权益,对于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本着公平的原则作了如下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因此,无线电管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定要做到程序合法且需要在调查笔录或者相关通知文书中有明确的告知行为,并体现在相关书证中。在现场检查时,法律赋予无线电管理执法机构对有关书证复制的权利(需要当事人对复印件签字予以确认,并注明时间和出处),甚至对一些不容易实时保存的证据进行查封、扣押的权利。最后,执法人员都要对此类行为在案卷中附以说明记录,以体现程序合法性。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证据在形式上要求,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需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并附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4)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限定在诉讼过程中所作(至于当事人陈述是否应限定于诉讼过程中,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而学者也有不同的理解,笔者暂且同意上述观点),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说明。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由于当事人陈述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此,在此不作过多叙述。
(5)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如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卷、电视录像、传真资料、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电视监视资料等。视听资料主要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对有关声音和影像的记录形成的,它以声像的动态复原来反映案件事实,其主要特点是:直接性和逼真性强;稳定性强;容易伪造,不能盲目相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注意保存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保存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保存复印制件,并且要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也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笔者认为其有两层含义:一是以秘密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是以秘密手段获取的“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因此,我们在视听资料的获取中要注意这个细节。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执法机关提供的结论性意见。《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同时,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不能单独存在,必须有其他材料辅助才能成立。
在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案件中,鉴定结论主要体现在无线电监测站经过对违章设备的测试,而出具的监测或检测报告。但是,对违章设备的测试所得的监测或检测报告,能否作为一种鉴定结论,笔者不敢妄下结论。如果可以作为鉴定结论,执法人员可以对这类结论报告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定格式;如果不可以,那它只能属于物证的一种。因为无线电信号是看不见摸不到的,只能通过其他媒介(无线电监测设备)来认知或感知。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或者鉴定组织运用一定的科学知识,采用一定的科学方法对案件专门问题进行分析、检验后得到的结论,因此,它具有较强的科学权威性。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人民法院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亲自进行查验、拍照、测量时所作的笔录。而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进行当场处罚或在执法过程中当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检查时所做的文字记载。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时,现场笔录将成为行政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对于无线电管理执法工作来讲,现场检查时,可由承办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同时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可在笔录中记明详细情况),对现场违法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采集相关物证,并现场形成笔录。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若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以作旁证。
(8)国外领域形成的证据
本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在无线电管理执法工作中很少用到,在此不做过多的叙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做了比较具体的要求:行政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 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证据特点
无线电管理机构行政处罚中的证据,首先要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等基本要求。依据无线电行业管理的特征,它又具有以下的特点:
(1)证据技术性
众所周知,无线电管理的最大特点之一是技术含量高。其主要技术支撑部门是无线电监测站,不仅肩负着日常监测和检测、干扰查处、非无线电设备电磁辐射检测、电磁环境监测等工作任务,还有出具电磁环境和非法电磁设备监测或检测频谱报告,为行政处罚提供有力技术旁证的职能。
(2)证据实时性
行政处罚中有实时性证据,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中的实时性证据也有很多要求,尤其在特定时间方法上要有严格要求。比如,在无线电恶意干扰的调查取证中,无线电管理工作者不仅要查找到无线电发射设备实物,而且要掌握其恶意干扰的实施行为,而违章行为的取证必须从无线电干扰频谱监测报告中体现。此外,实时监测效果需保存妥当,否则,缺乏实时佐证将无法定性其违法事实。
3 总结
总之,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收集证据过程中,不仅要规范证据形式,而且要保证其来源、方法的合法性,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同时,要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证据要求的角度严格要求执法中的证据采集工作。证据间要相互印证形成有力的证据链,来共同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